关于返还婚前装修款的法律答辩状
尊敬的法官:
我,被告甲,针对原告乙提出的返还婚前装修款诉讼,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,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。
一、事实与理由
1. 婚前装修款的性质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”婚前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乙主张返还婚前装修款,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。
2. 婚前装修款的支付情况
我承认在婚前,我为我们的婚房进行了装修,并支付了相应的装修款。但该装修款并非我一人支付,而是我和原告乙共同承担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我们共同享受了装修带来的便利,故该装修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3. 婚前装修款与婚后财产的界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:“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。”婚前装修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,应与婚后财产明确区分。原告乙主张返还婚前装修款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已与婚后财产混同。
4. 婚前装修款的实际价值
原告乙主张返还婚前装修款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款的实际价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原告乙应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装修款的实际价值。
5. 婚前装修款的返还条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离婚时,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。下列财产,应当归一方所有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四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婚前装修款不属于上述情形,故原告乙主张返还婚前装修款缺乏法律依据。
原告乙主张返还婚前装修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我坚决反对原告乙的诉讼请求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二、附言
在此,我再次强调,婚前装修款系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乙无权要求返还。为了维护家庭和谐,希望双方能够理性协商,共同解决问题。
敬请法院予以关注,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。
被告甲
年月日